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加工贸易监管等)
1、您好,我司打算参加中国的一个展会,预计展品从广州入境,请问是不是应该提前向海关确认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的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
第七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申报环节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手续。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七条。
2、您好,我司从事加工贸易,但是Zui近因为业务需要,想抵押部分公司的料件,不知是否可行?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第二条第一款。
文件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丨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3、我司进口了一批货物,现收到海关要求补征税款的通知,说该批货物因汇率使用错误少缴纳了几万元税款,现需补征。请问税款补征的税率是按照现在的税率还是按照当时的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暂时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时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七条 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注:答案摘自国务院令第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4、您好,我一外国朋友有意从事船舶运输业务,不知道是否可以在海关备案?如何备案?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关于备案
(一)境内无法人资格企业备案。
境内无法人资格的船舶运输企业,应当委托已在海关备案的境内船舶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舱单。
(二)分支机构备案。
舱单传输人在境内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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