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港再生钢铁原料进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更新时间:2024-11-24 08:00:00
价格:¥1000/票
主营业务:进口清关
优势业务:再生金属进口清关
报关优势:高效安全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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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许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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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南沙港再生钢铁原料进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再生钢铁原料进口清关操作流程:
1. 发货(整柜或散货):发货人将货物运至码头或港口。
2. 海运至国内码头(到港后,船公司会有到货通知书给到客户)。
3. 到船公司换单(凭到货通知书,提货委托书):在船公司进行单证交换,获取提货的相关资料。
4. 做报检、报关资料(凭海运提单、装箱单、形式、产品说明书等其他所需资料):根据进口监管条件和要求,准备报检和报关的相关资料。
5. 申报商检(根据产品的监管条件,依商检局要求办理相应检验检疫):向商检局申报检验检疫,根据要求办理相应的检验检疫手续。
6. 商检查验(如申报产品检验检疫不符,可能导致重新做检,删单重报):商检局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如不符合要求,可能需要重新申报或删单重报。
7. 报关(凭提单、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申请单等或产品监管要求所需其他文件):提交报关申请及相关单证,等待海关审核。
8. 受理(如所需文件不齐,不受理退回补齐资料):海关审核申请及相关单证,如文件不或不符合要求,将退回并要求补齐资料。
9. 出税单(一般家具的关税为零,税13%):海关出具税单,根据税单进行缴税。
10. 缴税(客户可在单一窗口自行支付或者委托我司代缴):客户可自行前往单一窗口缴纳税款,或委托我司代为缴纳。
11. 放行:海关放行货物,允许进口。
12. 提货送至客户仓库:将货物提取并送至客户的仓库。
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1. 贮存方式 再生钢铁原料应分类存放。
2. 放射性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 b)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本底值+0.25 µGy/h。 c)原料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部分的 300 cm² 的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 0.04 Bq/cm²,β不超过 0.4 Bq/cm²。
3. 性物品 再生钢铁原料中不应混有性物品。
4. 危险废物 再生钢铁原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危险废物的混入: a)《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b)依据 GB 5085.1~ GB 5085.6 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再生钢铁原料中危险废物的重量不应超过总重量的 0.01%。
5. 夹杂物 再生钢铁原料外观应保持清洁,无明显废纸、废塑料、废纤维等夹杂物,夹杂物的要求应符合每一牌号的规定。
很多企业在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时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是不是国外收的再生钢铁原料,都可以进口?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海关需要检验吗?进口的再生钢铁原料为什么被判为固体废物而不能进口?什么是固体废物?什么样的再生钢铁原料可以进口?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常见的问题,我司专业代理再生钢铁进口清关业务,能够安全可靠的办理申报、查验等问题,提供快速通关服务,欢迎咨询。
再生钢铁原料进口清关操作流程:
1. 发货(整柜或散货):发货人将货物运至码头或港口。
2. 海运至国内码头(到港后,船公司会有到货通知书给到客户)。
3. 到船公司换单(凭到货通知书,提货委托书):在船公司进行单证交换,获取提货的相关资料。
4. 做报检、报关资料(凭海运提单、装箱单、形式、产品说明书等其他所需资料):根据进口监管条件和要求,准备报检和报关的相关资料。
5. 申报商检(根据产品的监管条件,依商检局要求办理相应检验检疫):向商检局申报检验检疫,根据要求办理相应的检验检疫手续。
6. 商检查验(如申报产品检验检疫不符,可能导致重新做检,删单重报):商检局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如不符合要求,可能需要重新申报或删单重报。
7. 报关(凭提单、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申请单等或产品监管要求所需其他文件):提交报关申请及相关单证,等待海关审核。
8. 受理(如所需文件不齐,不受理退回补齐资料):海关审核申请及相关单证,如文件不或不符合要求,将退回并要求补齐资料。
9. 出税单(一般家具的关税为零,税13%):海关出具税单,根据税单进行缴税。
10. 缴税(客户可在单一窗口自行支付或者委托我司代缴):客户可自行前往单一窗口缴纳税款,或委托我司代为缴纳。
11. 放行:海关放行货物,允许进口。
12. 提货送至客户仓库:将货物提取并送至客户的仓库。
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1. 贮存方式 再生钢铁原料应分类存放。
2. 放射性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 b)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本底值+0.25 µGy/h。 c)原料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部分的 300 cm² 的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 0.04 Bq/cm²,β不超过 0.4 Bq/cm²。
3. 性物品 再生钢铁原料中不应混有性物品。
4. 危险废物 再生钢铁原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危险废物的混入: a)《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b)依据 GB 5085.1~ GB 5085.6 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再生钢铁原料中危险废物的重量不应超过总重量的 0.01%。
5. 夹杂物 再生钢铁原料外观应保持清洁,无明显废纸、废塑料、废纤维等夹杂物,夹杂物的要求应符合每一牌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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